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0755-82828872
服务电话:0755-82821277
传       真:0755-82821277
河源公司:0762-3834968
惠州公司:0752-2250517
总  经  理:18825213066
客服邮箱:1504341717@qq.com
业务邮箱:nfhxpg@163.com
网站地址:www.sznfpg.com
新闻详情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91日起施行。

上一页
...
6 7 8 下一页
文章分类: 政策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