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0755-82828872
服务电话:0755-82821277
传       真:0755-82821277
河源公司:0762-3834968
惠州公司:0752-2250517
总  经  理:18825213066
客服邮箱:1504341717@qq.com
业务邮箱:nfhxpg@163.com
网站地址:www.sznfpg.com
新闻详情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3  程序

3.1.1本条规定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包括: 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包括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新旧程度等),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

3.1.1.1本条规定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批发(批量)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等。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价格鉴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3.1.1.3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以价格数额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是指: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退还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签署不予受理日期。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1.4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已受理事项、是否需要预交价格鉴定费、协商实物(实地)勘验时间、受理经办人姓名、电话,签署受理日期。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证机构已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2本条所称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岗位资格,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目前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是指在价格鉴定全过程中,应有2名或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

3.1.4.3本条所称专家是指与价格鉴定标的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与价格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具备相应技能或资质的人员。

专家主要对标的实物形态提出意见或建议。

3.1.4.7本条规定的勘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勘验地点、勘验时间、勘验人、参加人、勘验内容及结果、勘验结果与委托书(函件)有差异的处理意见、人员签字等,其中勘验内容应包括:核实价格鉴定标的名称、种类、产地以及实体与权益状况等情况。

3.1.4.8本条规定的听证会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地点、听证会时间、听证会主持人、参加人、听证会内容、人员签字等。

3.1.5本条规定的多种方式可包括:市场实地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等。调查记录应记载被调查对象的详细情况和调查内容。

3.1.6本条规定的测算说明应对各项参数的来源做出详细记载,对价格鉴定方法的选择、价格鉴定依据的内容、价格鉴定过程等应有详细说明,对价格鉴定的计算应清晰明了。测算说明存档,不提供给委托(提出)方、其他单位及个人。

3.1.7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鉴定过程和价格鉴定结论。其中:

1.“价格鉴定标的”应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和状况,并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2.“价格鉴定目的”应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目的和应用范围。一个价格鉴定结论书只能对应一个价格鉴定目的,并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3.“价格鉴定基准日”是指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日期,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4.“价格定义”应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内涵,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5.“价格鉴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应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应对价格鉴定的技术环节全面描述,并根据鉴定标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路线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价格鉴定过程,详细过程应在技术报告中说明。

对没有附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应详细描述价格鉴定标的,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包括勘验及调查情况、采用方法的理由、参数的确定、简要计算过程等。

8.“价格鉴定结论”应有币种和大、小写金额。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应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结论是在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而形成的,如: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假设和限制条件。

10.“声明”主要包括:说明委托(提出)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价格鉴定人员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价格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11.“作业日期”主要载明从价格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日到结论书发文日。

12.“价格鉴证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13.“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包括价格鉴定小组人员的姓名、岗位资格名称及编号、本人签字等。

14.“附件”主要包括: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印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中引用的技术检测报告及其他专用文件资料,有形物品还可有反映其位置、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需要附技术报告的,应附有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3.1.8本条规定的初步审查和内部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价格鉴定目的和基准日的明确性;

2.价格类型确定的准确性;

3.勘验和调查的针对性、全面性、客观性;

4.价格鉴定依据和方法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5.价格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测算的准确性;

6.价格鉴定人员行为的合法性;

7.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规范性。

3.2本条规定只有增加与原价格鉴定相关的新的价格鉴定内容方可补充鉴定。

3.3本条规定重新价格鉴定一般由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3.3.3本条规定的复核裁定机构,是指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对原价格鉴定进行复核裁定职能的价格鉴证机构。

3.3.5本条规定的函告,是指可不出具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信函的方式告知重新价格鉴定结论即可。

3.4.5本条规定的委托(提出)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包括委托(提出)方所提异议部分和因委托(提出)方所提异议导致价格鉴定结论有所改变的部分。

本条规定的全面复核,是指对原价格鉴证机构、人员资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鉴定原则、选用方法等审核,对异议部分涉及的参数选择与确定、综合分析测算以及价格鉴定结论文书格式等审核。

                          5   档案管理

5.1本条所称价格鉴定档案管理,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对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以及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进行归类、整理,并统一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