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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行为规范?xml:namespace> 3 程序 ?xml:namespace>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价格鉴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退还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签署不予受理日期。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价格鉴定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是指在价格鉴定全过程中,应有2名或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 专家主要对标的实物形态提出意见或建议。 1.“价格鉴定标的”应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和状况,并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2.“价格鉴定目的”应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目的和应用范围。一个价格鉴定结论书只能对应一个价格鉴定目的,并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3.“价格鉴定基准日”是指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日期,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4.“价格定义”应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内涵,应与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5.“价格鉴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应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应对价格鉴定的技术环节全面描述,并根据鉴定标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路线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价格鉴定过程,详细过程应在技术报告中说明。 对没有附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应详细描述价格鉴定标的,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包括勘验及调查情况、采用方法的理由、参数的确定、简要计算过程等。 8.“价格鉴定结论”应有币种和大、小写金额。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应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结论是在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而形成的,如: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等假设和限制条件。 10.“声明”主要包括:说明委托(提出)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价格鉴定人员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价格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11.“作业日期”主要载明从价格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日到结论书发文日。 12.“价格鉴证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13.“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包括价格鉴定小组人员的姓名、岗位资格名称及编号、本人签字等。 14.“附件”主要包括: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印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中引用的技术检测报告及其他专用文件资料,有形物品还可有反映其位置、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需要附技术报告的,应附有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1.价格鉴定目的和基准日的明确性; 2.价格类型确定的准确性; 3.勘验和调查的针对性、全面性、客观性; 4.价格鉴定依据和方法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5.价格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测算的准确性; 6.价格鉴定人员行为的合法性; 7.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规范性。 3.2本条规定只有增加与原价格鉴定相关的新的价格鉴定内容方可补充鉴定。 3.3本条规定重新价格鉴定一般由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本条规定的全面复核,是指对原价格鉴证机构、人员资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鉴定原则、选用方法等审核,对异议部分涉及的参数选择与确定、综合分析测算以及价格鉴定结论文书格式等审核。 5 档案管理 5.1本条所称价格鉴定档案管理,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对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以及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进行归类、整理,并统一管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