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