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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及工程类事故损失评估类案例
《XXX贸易有限公司五号、六号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和《XXX贸易有限公司五号、六号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上述工程。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告既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致使原告在资金不到位,又无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被迫停工,致使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原设计工程概况:XXX贸易有限公司5号、6号厂房、5号、6号宿舍楼,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工程采用天然基础,砌体工程采用蒸压灰砂砖。其中5号、6号厂房为三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8617.86平方米;5号、6号宿舍楼为七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5459.86平方米。 核实勘查状况:已施工部分,5号厂房三层框架4308.96平方米;6号厂房1框架1436.32平方米;5号宿舍五层框架1949.95平方米,6号宿舍一层框架389.99平方米。 核定过程及结果:依《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图纸资料及施工方案,确定总的工程量,依核实勘查状况确定已施工工程量;采用相同的施工类别、施工方案、材料单价,在约定基准时点,依当地《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分别核算总的工程量价格及已施工工程量价格,最终确定已施工工程量价格占总的工程量价格比例为38.45%,并按该比例确定本案合同纠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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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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