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0755-82828872 服务电话:0755-82821277 传 真:0755-82821277 河源公司:0762-3834968 惠州公司:0752-2250517 总 经 理:18825213066 客服邮箱:1504341717@qq.com 业务邮箱:nfhxpg@163.com 网站地址:www.sznfpg.com |
房地产损害赔偿价格评估四、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种类 (1)因规划修改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损失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使他人房地产受到污染,造成他人房地产价值损失的。例如,建一座桥,特别是高架桥,修一条道路,建一座机场,房地产受到噪声、辐射污染,房地产上的水、土壤、空气也受到污染,房地产还会经常受到振动的影响等。 (4)因施工中挖基础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损失的。 (5)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的。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购房人造成损失的。 (6)因未能履约(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文章分类:
业务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