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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CA185-2014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与GA 185—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删除了“低值易耗品”、“经济林木”、“古树名木”、“文物建筑”和“文物建筑典型实物”5个术语,增加了“火灾损失”、“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成新率”和“人身伤亡”5个术语(见第3章,1998年版的第3章); 2增加了火灾现场处置费用、火灾导致的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人身伤亡统计内容及方法(见3.4、3.5、表1、5.3、5.4和5.5); 3增加了“统计分类”章节,给出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和“人身伤亡分类”(见第4章); 4增加了“统计要求”章节,给出了要求总则,并对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和人身伤亡人数提出了要求(见第5章); 5增加了“损失物识别”章节,给出了火灾损失物一般识别方法(见第6章); 6将“计算方法”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统计方法,改名为“统计技术方法”(见第7章,1998年版的第4章); 7修改了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1998年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8删除了附录E和附录F(见1998年版的附录E、附录F)。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价认证中心、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 亮、王 刚、果春盛、张 欣、刘高文、江 春、王 婕、初 绽、谈 迅、连长华、阮景文、孙 渊、韩晓鹏、潘 洵、吕 东、任常兴、杨君涛、陈 也。 本标准于1998年11月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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